查看原文
其他

中法评 | 高全喜:我读梁治平

本文系高全喜老师在2015年4月17日

文化沙龙• 中国的法律与社会变迁暨《法辨》《清代习惯法》《礼教与法律》发布会上的发言

,敬请关注!



作者简介
高全喜,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等研究院院长,法学院教授。1983年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后师从贺麟先生攻读哲学博士。1989年—2007年任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2007年11月起任教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梁氏风格”及其他

非常高兴参加这个会议,对于梁治平教授的为人及为学我还是多有了解的,参加此次会议,看到老朋友的著作再版复再版,很替他高兴,也想借此机会谈几点看法。

第一,我觉得在中国法学界,要说有一个风格独特,尤其是具有儒雅之风,文字隽永,思想深刻,能够中西古今汇通,把传统寓于现代的学者,这个人非梁治平教授莫属。我们法学界有很多专家学者,有专治纯粹法理学的,也有做中外法制史的,当然,更多是做部门法学的,诸如民法学、刑法学、程序法学、宪法行政法学的,等等,这些学科也肯定涉及中学与西学。然而,能够把西方和中国两种法制文明的内在机理贯通起来,能够把传统的东西和现代的东西联系起来,在古今的断裂处寻找到内在的衔接,我觉得具有如此视野和学术追求的人并不多,大家都是技术专家,法科之学乃技艺之学也。我认为治平教授与上述法学专家迥异其趣,他三十多年的学术理论一直呈现着如此卓越的学术品位和追求,而且难能可贵的是用如此隽永的文字写出来,给我们奉献出如此厚重的作品,这一点颇为令人心仪与钦佩。假如要用一个词汇来概括的话,我以为这便是中国法学界的梁氏风格。这种梁氏风格蕴含着一种打通中西,超越古今,把法制中国的现代与传统的张力融汇于一种文明演进的历史道路中加以审视与解决,再加上文字隽永,论述审慎,富有哲思,别有一番学理通达的历史文化况味。不知我的这个说法是否成立,还请人博等法学界的达人予以评判,我觉得我提出的这个“梁氏风格”还是较为别致的,与治平教授的行谊相互般配。


想当年,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国改革开放刚刚起步的时候,那时候思想理论界几乎是文史哲的天下,有一个所谓“法学幼稚”的说法。不过,即便是在当时,大家也都公认在一片法学幼稚的荒漠之地,有一个人例外,这个年轻人就是梁治平。当时的《读书》杂志可谓思想界的排头兵,担负着启蒙的导向作用,中国最早的一批改革开放的思想界人士,大多在北京三联出版社周围进行思想理论的开创性活动。法学与经济学变成显学,那是九十年代之后的事情了,所谓经济学帝国主义和法学帝国主义就更是后来的事情了,八十年代凸显的是具有哲理的、中西对照的思想,当时能够面对法理学改革问题,并切入到中西法制史的问题意识中予以比较想考的,似乎只有治平教授最为醒目。那时的什么《走向未来》丛书、尤其是《中国与世界》丛书,等等,法学界深入参与其中的,也只有梁治平。治平当时思想敏锐,才高八斗,贯通中西,写出了一系列法学文章,这是其他领域的学者所无可替代的,所以那个时代他的文章影响非常大,打开了人们对于封闭的法学学科的认识,而且为文史哲的文化思考,提供了一个法治的新视野,一改法学界那种坚硬的、冷冰冰的研究套路,原来法学也可以有文化、有思想、有情怀,也可以古今中西,无所不谈。


我那时候也在读书期间,对梁治平的很多文章,每次看到也都多有认同感。记得当时在《读书》杂志经常发表文章的,有两个人最有特色,一个是刘小枫,他的有关神学性质的文章,谈爱和怕,对人的灵魂刺激很大,原来神学不是我们一般理解的那种可怕的东西,它竟具有如此美好的思想穿透力;还有一位就是梁治平。治平的文章一改我对于法学的认知,法学不是什么研究犯罪之类的,也不是公检法这一套,而是如此的具有思想内涵,文字可以如此隽永。这两个人的风格,确实在当时形成了某种风气,滋润了一批又一批青年人的心灵。30年风雨流转,每个人都有某种变化,我觉得梁治平的学术风格到现在依然没有太大变化,基本上把以前的思想加厚了,呈现的理论路径多元了,但他的内在追求,以及他的风格,还有关怀,大致没有变化,不像有些人天翻地覆,面目全非。


我所说的“梁氏风格”虽然属于某种客观感受,但我觉得这种风格还是具有两个依托。一个是他独特的方法论,我们看他的这几本书:《法辨》、《清代习惯法》与《礼教与法律》,基本上是把法社会学、法文化学、法历史学结合在一起,这种比较研究形成了梁治平自己一套对于近代中国法治演变涉及的大传统与小传统以及价值制度的独特方法,这种方法论,大体上不属于部门法学的方法论,但是具有文化哲学的高度,并贯穿着饱满的历史感。这种方法致使梁氏风格的写作具有开放的多元性,不同的读者都可以从他的论述中发现自己所要的东西,社会学、文化学和历史学在他的著作中,通过法的辨析而聚焦在一起,丰富了上述学科的内容,拓展了理论思考的边界。


此外,梁氏风格还有一个依托,那就作者的思想情怀。我这几年与治平交往较多,他的洪范读书会我也经常参与,刚才吃饭的时候他还说不喜欢用“保守”定位某些学者,“保守”一词在不同的语境下是不同的。但是,对梁治平教授,尤其是他这些年的著作,我觉得仍然离不开保守这个词汇,我认为他是一种“保守的自由主义”。这个与我的主张也很一致。所谓保守的,是指他不是用激愤的思想情怀在中国百年大变局中去关照法制变革问题,而是深入其中,探究其所以然,进而梳理、把握,甚至审慎的辨析那些在历史大风大浪中不变的东西,指出它们才是离我们这个民族生活最切近的东西。当然,这种持一守中的法制礼仪、生活规则,未必就是“小传统”,这里我是不赞同梁治平、秦晖他们用这个词汇的,而是更愿意将它们称之为哈耶克意义上的“行为规则”。但无论怎么说,持守这类生活规则、内部秩序、习惯法则,等等,无疑具有某种“保守的”品质,但是,它又完全不同于现在所谓的复古主义。应该看到,保守的法则讲究的是习惯法,讲究的是法理与情理在人伦之间、社会生活之间的正当博弈,形塑的是一种自然正义的价值与秩序,而这恰恰是自由主义和法治主义所坚决维护与守卫的东西,是人类文明的底线。如此说来,这不就是保守的自由主义或法治主义吗?我想这也是梁治平学术思想的追求之所在。所谓梁氏风格,其方法如此,情怀如此,这才是其支撑点和坚硬的内核。


第二,谈了梁氏风格,下面我要谈一个学术问题。治平对于清代习惯法的研究,有一个非常卓越的地方,就是他并不像一般研究法制史的,仅仅关注一些具体的文案、条文、卷牍,然后考辩真伪,寻章摘句,等等,他基本上是一个法理学家的思路,从法理的角度把握、理解、分析这些内容的法治意义。例如,《清代习惯法》正文的前后部分,便是大量他与一些西方学者、尤其是日本学者的争论和探讨。日本学者研究中国法律一直是非常优秀的,有很多杰出的成果,但是他们毕竟不是中国人,没有这种感同身受的感觉,梁治平提出的一些观点,并非一个完全中立的第三者的客观分析,而是一个生活于其中的学者的自我反思。所以,就显得不像日本学者那样隔了一层,他的分析是语境中的分析,有一种文化的语境。


对此,我想多说一点。这些年我一直阅读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们的著作,参加过多次与浙江大学发起的苏格兰启蒙时想的年度讨论会,我觉得治平的治学方法、分析理路和价值观念,与苏格兰思想有很多契合之处。我们看到,十八世纪苏格兰的一批思想家,他们面临的问题便是如何处理苏格兰本土经验与英格兰的关系,这里包括法律传统、政治传统、社会风俗、经济架构以及伦理道德,等等,几乎是全方位的,这些苏格兰的“小传统”与英格兰的“大传统”之间的关系,当然,苏格兰启蒙思想提供出一种卓越的文明演进论的理路,这个文明演进论蕴含着保守的自由主义与法治主义和自由贸易原则,等等。这一点,与治平研究的晚清修律以及中国法制文明如何面对西方法治文明的关系,极其相似。我刚才说到治平教授的学术理路是保守的自由主义,指的便是这种苏格兰思想的传统特征,有一种文明演进论的品性。


这里我稍微还要做一点辨析,我知道治平编辑过法律文化阐释的著作,他特别喜欢用“文化”来解释法律,我在此想提醒他的是,“文化”这个词汇过于宽泛,我觉得可能用“文明”更恰切一些,因为,“文化”多指征现象层面,而“文明”则包含了很多制度性的东西,没有制度难以形成文明。我们看治平教授着力考察的清代习惯法,主要的内容便是制度,例如有关家庭婚姻、财产析分、遗产继承、田亩典租等制度,正是这些制度性的习惯法,构成了中国传统社会的文明结构。治平是一个法理学家,他研究习惯法但并没有局限于习惯法,而是能够透过这些林林总总的习惯法,把它们提升到一个生活文明的高度上予以把握,把一些物的关系还原到人的关系,这就既比法制史的考辩具有法理深度,又比法理学家具有法制史的丰富内容。所以,各种民俗资料、习惯做法、历史档案、原始契约,等等,在梁治平那里就不再是死的东西,而是活生生的,由它们编织出来的是一个依然存续的中国社会生活,是现实的人与人的法律关系。我认为这是梁治平学术理论的最为独特的方面。


第三,下面我想谈一下我对于治平教授的更高的学术期望。关于西方法制史,我们都或多或少知道,甚至有人阅读过梅特兰、萨维尼、布莱克·斯通等人的著作,他们那些关于封建时代的英国法、罗马法和普通法的大量著述,一直是西方法学著作的典范。他们是大师,我们有幸领略过他们的高度。我们知道,他们对于英国法和罗马法的历史性研究,不仅仅只是因为他们是法学家,而且他们还是社会学家、历史学家,等等。以此视界来看中国,我希望梁治平教授的中国法制史研究,能够更上一个层次。我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研究中国法制史,尤其是晚清民国之际的法制史,与那些大师们的著作有一定的相似性,如果我们中国的学者能够提供一个类似于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那样水准的中国法释义,梅特兰《中世纪英国法》那样的中国法史,那将是怎样的一个伟大而光荣呢?


在此我想指出的是,我们传统的法制史研究过于狭隘,只是法学这种技艺性学科的专业知识,缺乏宏大的社会科学的视野和方法论。但梅特兰他们的著作,显然不仅仅是英国法,而是一部中世纪时代的英国社会的百科全书,除了法学分析,还有社会史、经济史和政治史的大量内容,这些内容支撑着他们对于英国法的研究,因此,他们的著作饱满、丰富,蕴含深刻,具有社会史的厚度。我注意到梁治平教授在《清代习惯法》一书中,也处理过社会制度,尤其是其中的经济学蕴含,例如,他研究了习惯法中的婚姻制度、财产制度、借贷制度,等等,已经非常丰富了。但是,这些制度的真正研究,显然不是一门法学所能胜任的,还需要更为广阔的社会学科知识。由此,我一直有一个感慨,我们法学院的学生,从大学本科开始学法学,到了博士毕业还是法学,他们的知识结构中除了法学,就没有别的东西了。这样的法学之才如何能够研究社会呢?尤其是诸如中国法制史的那些内容,它需要广阔的社会科学的视野和扎实的专门知识,例如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或历史学的知识,这样,你才能真正深入地研究下去,在历史的矿藏中挖出金子。我觉得像北京大学这样的学校,应该培养这样的通才,而不是仅仅培养专家。


第四,也是最后一点,因为我自己这些年来一直从事于中国宪政史方面的研究,从我关注的角度来看,我要指出的是,梁治平教授再版的这三本著作,只是给我们提供了近几百年来中国社会生活的一个面向,这个面向确实由于他的著作使得我们对于它的认识趋于饱满和丰富,而且非常细腻,这也正是梁治平的著作具有吸引力的地方。但是,我要指出的是,这个面向只是一个方面,并非百年中国社会生活的全部内容。如果深入研究中国社会近二三百年来的历史演变,我们还要看到其急风骤雨、大风大浪的另外一个面向。从甲务之战,西学东渐,东西碰撞,由此导致的整个社会的全方位变革,尤其是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社会体制方面的大变革,一种革命激进主义的潮流也严重影响到法制领域和习惯法领域。对此,我要提个醒,梁治平的学术贡献是把巨变中那些不变的东西呈现出来给我们看,但我做的则是在不变的那些方面,试图寻找其变革的动力机制。两种理论路径,两种方法论,是否殊途同归,不得而知,还是留给同学们来考察与辨析。但无论怎么说,中国近现代史法制史,确实存在着两个面向,存在着双元结构,这是所谓三千年未有之变局的中国近现代之独特景观。我想,像王人博教授等我们研究宪法学的,可能感受颇深。


究竟什么是中国社会的真相呢?我想,如果大家了解了上述我说的两个面向,那么回过头来我们再细细品读梁治平教授的这三本,甚至不只这三本,还有梁治平所有的著述,感受他那隽永、深刻和充满哲理的学术风格,可能会别有一番收获,读他的著作是一种享受。

谢谢大家,我先说这些。


思想之库府 策略之机枢
长按二维码,即可直接购刊 O(∩_∩)O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中法评 | 高全喜:我读梁治平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